就规管公众基金发表总结并就实施细节展开谘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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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规管公众基金的受托人和保管人发表谘询总结并就实施细节展开进一步谘询

2022年2月22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建议规管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注1)的存管人(即顶层受托人及保管人),发表谘询总结并就实施细节展开进一步谘询

证监会于2019年展开谘询,建议引入新一类受规管活动(第13类受规管活动)令证监会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存管人直接受到证监会监督(注2)。回应者普遍支持这项建议,其中一些回应者寻求本会就建议发牌范围及操守规定作出厘清。证监会现正就为落实有关制度而对附属法例以及证监会的守则和指引作出的建议修订,谘询公众意见(注3)。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制度旨在规管存管人在保障集体投资计划的资产及对计划的运作进行监察方面的工作,有助加强本会对香港公众基金的监管。新的监管框架与其他主要国际市场的制度相符,亦是证监会为致力发展香港成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而采取的重要举措。”

证监会邀请公众于2022年4月30日或之前,透过证监会网站(www.sfc.hk)或以电邮(ra13-consultation@sfc.hk)、邮寄或传真(2877 0318)方式提交意见。

备注:

  1. 所指的集体投资计划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获认可,及可向香港公众发售。
  2. 有关谘询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证监会接获九份来自信托公司、业界组织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书。
  3. 谘询文件第I部概述在2019年谘询过程中接获的意见以及证监会的回应。第II部列出本会就对附属法例以及证监会的守则和指引作出建议修订而展开的进一步谘询范围。


最后更新日期 2022年2月22日


(转自香港证监会官方网站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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